欢迎访问本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治安管理>>正文

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

2024年04月25日 10:03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组织犯罪,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扫黑办)及吉林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下列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其“保护伞”线索应当给予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霜”等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五)在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信息网络和社会治安等行业领域乱点、乱象中存在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同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同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讨债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以及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十)利用信息网络,采取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网络赌博、恶意索赔、舆情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十一)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十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十三)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十四)公职人员参与黑恶犯罪或充当“保护伞”,且有具体案事件指向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十五)涉及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线索;

(十六)其他具备一定有组织犯罪特征,社会关注度高、情况敏感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指向性强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内容未进入调查程序、已进入调查程序但

作处理或已在调查尚未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公安机关已掌握,正在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原则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名举报原则。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实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第一时间原则。同一线索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协商分配原则。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名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由省扫黑办决定;

(四)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一人举报多人多条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一次,确实有突出贡献的,可酌情予以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线索由中央政法机关(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

(二)举报线索被省级政法机关(含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其他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八条 举报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及腐败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的,比照相对应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按照“谁受理、谁申报、谁兑现”的原则,线索受理单位负责申报和兑现,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群众向省政法举报中心举报的线索,由省政法举报中心申报、兑现,由省扫黑办审核。

(二)群众向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报的线索,由受理单位申报、兑现,由受理单位扫黑办审核。

(三)群众向其他单位举报后,移送至省政法举报中心的线索,由省政法举报中心通知相关单位申报、兑现。由申报单位扫黑办审核。

(四)监狱内罪犯、社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由接收举报线索的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兑现。监狱内罪犯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由省监狱管理局扫黑办审核;社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由省司法厅扫黑办审核。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受理单位填写奖励审批表并提供举报线索原件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复印件

审核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完毕,作出是

否奖励决定。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接到奖励决定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同时制定奖金发放统计表,领奖人需签字捺印。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主动放弃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均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为避免重复奖励,受理单位在申报前应将拟奖励名单、举报线索复印件、生效判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省政法举报中心查重。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在实施奖励后将奖励名单、奖励审批表、奖金发放统计表报省扫黑办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确需宣传的受奖人员,宣传单位应对其图

像、身份、相关信息作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充分保护。

第八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吉政法联发〔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自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及其“保护伞”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未实施举报奖励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下一条:校警联动共筑安全防线--学校开展违禁物品、管制刀具专项检查

关闭